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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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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間隔未滿3個月 年資須併計

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3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就業服務法第52條生效後,因外勞來台最長可工作12年,其年資的延續性將會更為明顯,連帶影響外勞的特休假計算方式。


外勞來台工作與雇主簽定的契約類型屬於特定性定期契約,但據了解,很多雇主是採每簽一次勞動契約,就重新計算一次年資的做法,因此在就服法52條通過生效前,外勞年資最多以3年為限,即最長享7天的特休假。仲介業者認為,就服法第52條生效後,外勞將更容易累計其在臺年資,雇主計算特休假的方式也會隨之調整。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對此說明,定期契約間隔未滿3個月應連續計算年資,是勞基法既有規定,而非此次就服法中的調整,過去有些雇主不知道而忽略未給,或是勞工不知道而未提出申訴,但在就服法修法生效後,將會讓外勞在臺年資銜接的更明確,若雇主未依規定給予特休假恐將觸法。


至於未適用勞基法的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勞工局表示,基於外勞與被照顧人以及整個家庭需要長時間的磨合,找到適合的外勞更顯重要,因此建議比照勞基法的方式,計算年資長的家事外勞特休假。


勞基法第38條規定特休假計算方式,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10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30日為止。


轉換準則與雇聘辦法最快下周公告


【外勞社報導】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案,外國人聘雇期滿免出國1日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7日已完成預告程序,勞動部預計10日召開法規委員會審查,若是順利審查通過,下周五之前可公告實施;屆時雇主若不續聘外勞,依轉換準則規定,先辦理轉出手續,外勞就可在期滿前找新雇主,就可不需離境,若期滿前仍未找到新雇主,就須離境返國。(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