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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外勞轉換事由不可歸責勞雇
勞動部指出,就外國人入境未滿3日尚未取得聘僱許可、聘僱許可剩餘期間不足3日、或經安置等待出國或轉換雇主期間,發生連續3日失去聯繫等情事時,由於無法依該標準第6條第2款規定予以管制外國人再入國工作,因此在第6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標準規定之工作,不得有下列情事,新增第9款規定「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受聘僱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期間,有連續3日失去聯繫情事者。」現行第9款規定移至第10款。
因在臺受僱之外勞總人數已逾60萬人,所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居間提供之輔導及翻譯服務,亦有增加;經統計,截至105年5月底,國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1,465家,在臺受僱之外籍雙語翻譯人員共1,010名,基於外籍勞工管理所需,修正第26條第2項外籍雙語翻譯人數上限提高至16名。(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