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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申請外籍家庭幫傭資格●

◎為了考量扶養多名年幼子女之家庭,有較高幼兒照顧之協助需求,復因孩童年齡增長,申請外籍家庭幫傭之點數遞減,實務上可能無法符合聘僱外籍家庭幫傭之資格,例如扶養五名或六名年幼子女,因子女未滿6歲始得採計點數,致累計點數不符16點。鑒於民眾育兒照顧需求殷切,為減輕扶養多名子女之家庭負擔,因此提出該標準第10條修正草案,修正扶養多名年幼子女者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之條件。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0條條文,新增「有三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及「有四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二名為年齡6歲以下」,可提出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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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