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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漁工僅半數投勞保 需採取有效輔導措施●

◎外籍漁工雖為勞保強制納保對象,但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調查發現,扣除尚未入境及行蹤不明者,外籍漁工僅有51.07%的投保率,而勞動部未積極處理,顯有疏失,監察院對勞動部提出糾正案,調查中並點出住宿環境欠佳、勞檢率過低等問題,要求相關單位應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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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指出,在台外籍漁工共計12,498人,扣除尚未入境及失聯者共有9,789人,卻只有5,000人參加勞保,投保率僅約五成,違反勞保條例的規定,也抵觸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9條「人人有權享有社會保障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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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勞動部於107年將外籍漁工納入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適用對象,監委也發現,船上居住的標準要求相對簡單,部分漁船提供的居住環境即使經地方政府檢查合格或限期改善完成,仍被外界認為是不合宜的惡劣居住環境,因此要求勞動部及漁業署應正視適宜的居住品質保障為基本人權,除持續蒐集及瞭解國際上其他國家作法,並積極協調於陸上提供比船艙更好的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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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並指出,近七成外籍漁工受僱於未滿50噸的漁船或動力舢舨,噸數較小而難以配備盥洗室,漁工多半只能在甲板、漁港路邊或公廁克難沖澡,也未必有熱水。漁業署107年曾補助宜蘭蘇澳區漁會設置盥洗設施,以發放洗澡卡片為管控,但因設置地點距離港口較遠、漁工及船主不知道有此服務,及誤以為洗澡要付費等因素,以致使用率偏低,且申請洗澡卡的漁船,比例不到一成,監委要求漁業署與宜蘭縣政府加強宣導友善外籍漁工措施或設施,並於設地點及補助成效考核時參考漁工、船主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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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雖有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勞動部近三年對海洋漁撈業實施勞動檢查僅有129場次,平均1年僅43場,勞檢密度偏低,其中逾八成查無違法,難以反應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現況。監委強調,縱使海上作業有其特殊性,仍無法作為怠於保障船員勞動條件的理由,勞動部、農委會漁業署應共同討論更有效率的檢查或輔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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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去年5月已公告漁船船員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迄今卻無任何本國或外籍漁工完成核備案件,監院認為勞動部與漁業署應積極正視漁船船員未報備適用原因,持續檢討漁船船員適用責任制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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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