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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特別扣除額,須在年底前使用服務●

為減輕國人照顧負擔,去年七月底所得稅法修正公布,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凡符合衛生福利部「需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的認定,採每人每年定額減除12萬元方式扣除。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由家人自行照顧者,須於完成評估後並且使用長照服務,才符合長照扣除額的條件,如僅完成評估卻未使用指定服務,則無法進行減除。

長照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包括聘僱外籍看護工、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全年之90天以上、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服務者。其中聘僱外籍看護工者,檢附當年度聘僱許可函影本申請;入住機構者,提供入住累計達90天的繳費收據影本。至於長照給付使用者,應檢附當年度使用服務的繳費收據影本申報。

國稅局補充,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所定失能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且有使用長照服務,為適用長照扣除額對象之一。須特別留意的是,經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服務專員完成評估後,每年仍需使用一次指定服務,才能減除長照特別扣除額,如去年已使用長照服務並在今年申報時扣除,今年也需動用長照服務,才能在明年申報個人綜所稅時減除。如僅完成評估但未使用指定服務,即便符合資格,因沒有實際支出,仍無法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前述指定服務包括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家庭托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及喘息服務等。

國稅局提醒,長照特別扣除額有排富規定,如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及按20%稅率課徵基本稅額者,則不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