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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事業類外勞常見問題
因應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 Q&A【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Q1: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8條修正公布後,製造業、營造業、養護機構、家庭幫傭及漁船類等雇主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應如何申請遞補外國人?
A1:雇主應於符合申請遞補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即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日起6個月以後、12個月以內之期間)檢具申請書、審查費、外國人名冊正本、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等規定文件,提出遞補申請。

Q2:本法第58條修正公布後,製造業、營造業、養護機構、家庭幫傭及漁船類雇主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否以該名額直接辦理外國人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
A2:雇主符合申請遞補資格者,倘已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如欲放棄遞補改申請入國引進,應於符合申請遞補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即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日起6個月以後、12個月以內之期間),檢具申請書、審查費、外國人名冊正本、招募許可函影本、外國人最近一次健康檢查核備函影本及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等規定文件,提出重新招募外國人入國引進許可申請。

Q3:製造業、營造業、養護機構、家庭幫傭及漁船類等雇主於本法第58條修正公布前,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且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可否申請遞補及重新招募入國引進?
A3:為保障雇主權益,針對本法修正前雇主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且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且已取得行蹤不明外國人廢止聘僱許可函者,得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日起6個月內(2014年06月27日),檢附規定文件申請遞補,重新招募入國引進申請案比照遞補申請案辦理。

Q4:本法第58條修正公布後,製造業、營造業、養護機構、家庭幫傭及漁船類雇主原聘僱之外國人於行蹤不明滿6個月未尋獲,未於之後6個月申請效期內提出申請遞補招募,是否即喪失申請遞補資格?
A4:不會,仍可待外國人尋獲且出國後之6個月內提出申請。

Q5:家庭外籍幫傭與看護工因行蹤不明申請遞補之規定是否相同?
A5:不同,等待期間規定不同。家庭外籍幫傭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始得申請遞補。家庭外籍看護工為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得申請遞補。

Q6:本法第58條修正公布施行前,家庭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滿4個月,則遞補招募許可之申請期限為何?
A6:倘法令修正公布施行前,家庭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滿3個月且未逾6個月者,均得於本法修正生效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Q7:家庭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雇主符合申請遞補規定者,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日前後申請程序有何區別?
A7:本法修正後雇主因家庭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申請遞補者,毋須再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其餘申請應備文件不變。

Q8:本法第58條修正公布施行後,家庭外籍看護工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因無新雇主接續已出國之原雇主應如何檢附申請文件?
A8:1.倘家庭外籍看護工由新雇主接續聘僱申請遞補者,需檢附申請書、外國人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許可函影本、招募許可函、聘僱許可函、健檢核備函及戶口名簿影本。
2.倘家庭外籍看護工因無新雇主接續已出國申請遞補者,需檢附申請書、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函影本、出國證明文件、招募許可函、聘僱許可函、健檢核備函及戶口名簿影本。

Q9:家庭外籍看護工由新雇主接續聘僱申請遞補者,尚需具備何種條件?
A9:依本法修正公布後第58條第2項規定,需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情事,故於雙方、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或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之轉換理由需勾選7.其他,並加註「原雇主與外國人合意轉換雇主或工作」,始得申請遞補。

Q10:本法修正後,倘雇主符合申請遞補規定,勞委會何時受理申請?相關書表何處可下載?
A10:本會自本法修正公布生效施行日起(102年12月27日)起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