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常見問題Q&A

常見問題Q&A

  1. 符合營造業法合法許可登記之廠商。
  2. 近三年平均承攬工程契約金額達一定規模且申請時已承攬在建工程。
  3. 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達10人以上、土木包工業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達5人以上(依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一年勞保平均投保數)。
一般營造業移工申請時,需先以近三年承攬工程之平均契約金額為申請標準,其計算金額為近三年承攬工程之契約總金額除以3。舉例來說,近三年共10項工程之契約總金額計15億元,近三年平均承攬工程契約金額則為5億元。
外籍勞工可以到同一雇主其他工程或工廠進行工作契約範圍內的工作;但製造業重大投資、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等引進之外籍勞工除有「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 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得調派之情形者外,是不可以調派至許可以外之工廠工作。另營造業工程專案核定之外籍勞工應事先向勞動部申請始可調派。
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總時數不超過40小時,加班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營造類移工因為適用勞動基準法,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此外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亦應給予特別休假。
如果是因為業務必要,又有書面契約為證(契約內容包含工作數量、內容及完成期間),雇主可以自由指派外籍勞工隨本國勞工進行以上的工作。但如果是承攬工程,則不包含在內。
雇主引進外國勞工滿3 個月後,勞動部會於每年的2、5、8 及11 月定期查核雇主所聘僱的外籍勞工比率是否符合規定,相關規定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1 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5-4 條及15-7 條規定。
雇主得指派所聘僱從事製造工作且經訓練合格取得操作證照之外籍勞工,間歇性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有關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等工作,但若雇主指派外籍勞工專責從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即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 條第3 款之規定。
雇主應於符合申請遞補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即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日起6個月以後、12個月以內之期間)檢具申請書、審查費、外國人名冊正本、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等規定文件,提出遞補申請。
雇主符合申請遞補資格者,倘已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如欲放棄遞補改申請入國引進,應於符合申請遞補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即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日起6個月以後、12個月以內之期間),檢具申請書、審查費、外國人名冊正本、招募許可函影本、外國人最近一次健康檢查核備函影本及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等規定文件,提出重新招募外國人入國引進許可申請。
為保障雇主權益,針對本法修正前雇主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且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且已取得行蹤不明外國人廢止聘僱許可函者,得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日起6個月內(2014年06月27日),檢附規定文件申請遞補,重新招募入國引進申請案比照遞補申請案辦理。
不會,仍可待外國人尋獲且出國後之6個月內提出申請。
外籍移工在台灣沒有住所,為妥善照顧他們,政府規定需提供膳宿,但因外籍移工薪資比台灣勞工低,故即使提供膳宿仍比聘用國人成本相對較低,外籍移工每月繳交膳宿費用,亦可減輕雇主的負擔。
於移工入境前因應雇主的需求,量身訂做工作指導手冊,生活管理守則,請國外仲介於移工受訓時加強訓練,新工入境後,雙語人員到現場實施工作導入及安衛講習,確保外籍同仁工作的安全。其他相關的宿舍或居住安全標語及宣導,工作規則..等一應俱全,雙語人員全力協助提供翻譯輔導,並請雇主多多和外籍同仁溝通,外籍同仁均能漸入佳境。
目前本國就業人口以服務業居多,傳統產業較為辛苦骯髒危險,一般時下年輕人多數不願意從事此類行業,尋找穩定就業的國內勞工並非易事。聘僱外籍移工提供了穩定的勞動力,工作意願高配合加班,故可減少徵才的有形成本及穩定勞動力的無形成本。
應先檢視工廠生產線的需求,若需勞力高的則以引進男性為主,泰籍男性較為吃苦耐勞,引進所佔比例較高;電子業則需求細心精巧且多以英文溝通,菲律賓女性為佳,此乃見仁見智,最終仍以雇主之需求為主。
如申請的雇主符合勞動部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相關所需條件都準備齊全,交由本公司正式提出申請,國內手續40工作天,國外手續30工作天,共70工作天,如急件可用專案申請、急件處理約50多個工作天。
不同,等待期間規定不同。家庭外籍幫傭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始得申請遞補。家庭外籍看護工為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得申請遞補。
倘法令修正公布施行前,家庭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滿3個月且未逾6個月者,均得於本法修正生效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本法修正後雇主因家庭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申請遞補者,毋須再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其餘申請應備文件不變。
  1. 倘家庭外籍看護工由新雇主接續聘僱申請遞補者,需檢附申請書、外國人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許可函影本、招募許可函、聘僱許可函、健檢核備函及戶口名簿影本。
  2. 倘家庭外籍看護工因無新雇主接續已出國申請遞補者,需檢附申請書、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函影本、出國證明文件、招募許可函、聘僱許可函、健檢核備函及戶口名簿影本。
依本法修正公布後第58條第2項規定,需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情事,故於雙方、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或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之轉換理由需勾選7.其他,並加註「原雇主與外國人合意轉換雇主或工作」,始得申請遞補。
本會自本法修正公布生效施行日起(102年12月27日)起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