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承建公共工程,並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之得標廠商,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另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台幣五千萬以上,未達新台幣一億元,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亦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雇主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另雇主承建符合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資格,其契約總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未達新台幣二億元,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者,亦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雇主聘僱在同一公共工程從事營造工作之人數,依個別營造工程契約所載工程金額及工期,按工程經費法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但個別工程依分級指標及公式計算總分達八十分以上者,核配外國人之比率得依其總分乘以千分之四核配之。
雇主聘僱在同一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從事營造工作之人數,依個別營造工程契約所載工程金額及工期,按工程經費法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上限。